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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讲,与其说社会主义宪政是一个概念,莫不如说是一套理论,是一套帮助宪政概念在中国的实际环境中安身立命的理论。

这是程序正义和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⑨] 李浩:《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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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者进一步认为,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仅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原则上是不能支持的,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⑦]也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分,无独立请求权人对案件没有管辖异议权。当发生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等裁定管辖情形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并不是取决于原告的起诉,而是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但与上述观点同样的问题是,该观点中的当事人和管辖异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也不明确。这是导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管辖异议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6页。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这时,能够围绕在领导人周围,或者能代传圣旨的人,根本不必在意制度的制衡。

这样围绕着君子之德的政治文化,至今在两岸三地依旧存在。菁英倘若都能如此,则不论是有权力的政府或有权利的团体,都不至于为所欲为。在西方政治实践中,拥有制度权力的人就会腐化,因为他们透过制度攫取好处,迫害反对者,所以必须制衡,否则会为所欲为,像法西斯政府就是从体制内产生,促使宪法学者从制度上找寻解答。然而,在中国政治实践中,每每是超越制度的道德力量,成为政治正确的某种至高标准后,导致整个社会陷入猎巫行动,自动自发迫害当时沦为政治不正确的代罪羔羊。

作者是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 进入专题: 宪政 。这样的极大滥权大大不同于欧美所设想的极大滥权,并不是政治力对抗手无缚鸡之力的老百姓,而是老百姓自动自发愿意接受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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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老百姓不是站在滥权的对立面成为立即的牺牲者,而是老百姓为了避免成为整肃对象,被迫表现自己效忠,证明自己的政治正确。大陆新近爆发宪政之争,同样也在要不要移植的牛角尖中打滚。20世纪后半叶以降,两岸相继出现文化大革命这种以政治正确之名遂行的压迫,说明中国的政治滥权不受到政治制度型态的影响,必须放在中国的历史文化脉络中探究,才能对症下药,处理中国式的政治滥权。这一种中国政治史上的主要滥权模式,在两岸宪政学说中至今没有碰触,而多数辩论都继续以要不要移植欧美的有限政府制度为课题。

如果停留在欧美宪政传统里讨论宪法,就只能是西化或反西化的老争论。一旦出现了超凡入圣的领导人,为他铲除反对者必然是正当的,把好处自动奉送给他,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们知道,假如他们不能克制自己的欲望,他们将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制度里应该采取制衡的人,恐怕早就吓得噤声不语,下焉者甚至一马当先表态效忠呢。

  过度的道德伪装 根据一项大规模的长期研究,三地民众一方面反对政府以秩序或效率之名,对社会团体或国会进行干预或采取控制,看起来是自由主义倾向,但另一方面也反对民间团体或国会扰乱社会秩序,看起来则是权威主义倾向。而不需要政治力介入时,政治力却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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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欧美历史脉络的宪政学说,从中国历史已经有的有限政府文化着手,认清中国历史上政治滥权的主要根源,碍于道德滥权,继而滥情,然后再设计出限制政治力为恶的制度,是两岸宪法学界责无旁贷的合作项目。所以,无论他们多么自私,一定要设法定期的造福大众,取得无私无我的信用,才能继续领导。

中国的政治文化自始就认识到政治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因此古来圣人常从礼乐制度与典章仪式等处着手,劝服君子凡事要反求诸己。从实践中看,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极大滥权与西方文化中的极大滥权果然不同。中国政治文化下最难控制的滥权,反而是过度的道德伪装,造成了超凡入圣的统治者,引发愚夫愚妇的追随,任凭使唤。台湾在这方面就是过度依赖欧美的学说,不但不能做到有限政府,反而看到需要有能的政府时,政府无能。所以,中国政治文化中的理想统治模式是无为,与传统欧美自由主义理想中功能有限的夜犬政府相比,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民日报》文章提出宪法学的研究要有中国的精神,对极了

它要求在民主的基础上服从多数的同时,又强调尊重少数,保障个体自由不受侵犯。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原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权力制约是现阶段人民主权的主要保障措施,是对多元社会权力运行的最佳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共和的必由之路。

这个制度化的框架,就是现代的民主宪政制度。[4][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

全面平等地追求分配的公正和实践的公正,这是人的生存法则的价值规范。[2]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基本的价值理念,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法治、人权等。对公民权利而言,从排斥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到对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保障。人民主权标志着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主权,但是人民的权力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权力分散为不同组织和机构来行使才能获得落实。

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进行宪政制度设计时,入不能仅考虑消极地限制国家(政府)权力,而且应当考虑如何在此基础上保障权力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

对公共权力而言,从传统的有限政府拓展到对有为政府、有能政府与有效政府的追求。它在要求政府机关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制约。

按照人民主权的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依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它在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同时,又强调政治参与的有序性,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宪政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共同规则,正如胡适所说: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活动的范围。共所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宪政的制度安排,使公共权力得到合理的分配,以保障其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3.要实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共处,为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目前我国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全社会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改变一些人对公民社会的误解,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的态度。

[2]参见蔡定剑:《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建》,载蔡定剑、王占阳主编:《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要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就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但政府的积极作为又有可能带来另外一种结果,即政府非常有可能为了追求短期的集体福利,而牺牲个人和少数群体的利益。

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应当在将这种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存在的同时,转换为一种政治实践,而实现这一政治实践的途径,就是宪政。[3]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一个宪政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政治制度,更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而这一切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谋取福利,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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